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农转城居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函的通知》(云防办法宣〔2013〕5号)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农转城居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函》规定: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各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转城”居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不得向其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云南省特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第五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不得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三)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五)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七)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58号)规定:“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不含幼儿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国家发改委《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明确:“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
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规定:“免收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2016年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宣传文件失效)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9号)明确:“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十、《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价综合〔2016〕63号)明确:“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船舶登记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等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
十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明确:“至2018年12月31日,卫生监测费、特种设备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GSP认证费)、价格鉴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含车辆临时停泊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同时明确废止云价综合〔2016〕63号文件。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明确:“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
十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四、《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24号)明确:废止《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中第二条“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的规定。
十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特定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降费标准的复函》(云发改办价格〔2019〕804号)明确:“对符合国家规定实行减半收费优惠政策的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等特定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仍按《云南省特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执行《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降低30%的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2月27日